丰水[2007]09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唐山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区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凡我区境内所有非农业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包括驻丰南单位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经营性服务业、特种行业及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电信、移动、邮政、银行、储蓄所、工商、国税、地税、派出所、电力站、变电站、粮库、供销社以及各居民小区(不包括各村及居委会)等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换发时间
自2007年10月1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三、办理程序
取水单位及个人接到该通知后10日内带填好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到水务局水资办办理登记,水务局派有关人员到取水单位现场核实水源井位置、节水措施、计量设施和退水水量、水质等情况,水资办根据市局下达的用水指标及省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情况核定取水量及许可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或签署审批意见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办好的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到行政审批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
四、取水户注意事项
取水户要注意《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登记表》的填写内容和方式,新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可登陆区水务局网站http://www.fnwater.gov.cn下载。表格填好后,上传到水务局水资办邮箱
fnszb@163.com,并同时电话告知,以便有问题及时补正。
五、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和取水工程有关审批手续;
2、填好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3、取用水工程设计资料;
4、取用水工程试运行资料;
5、机井在取水单位内的平面布置图;
6、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等成井资料;
7、单井的水量测试和水质化验报告;
8、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9、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论证评审结论;
10、5年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
11、取水户身份证明;
12、取水单位取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等其他有关资料。
六、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七、不需水资源论证的情况
1、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2、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3、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4、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
5、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八、有关规定
1、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近5年内没有开展有效水平衡测试的,需先进行水平衡测试;2002年5月1日后投入生产且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的,要补做水资源论证,否则不予换发或新发取水许可证。
2、逾期不办理换发手续或拒绝安装计量设施、拒绝补交水资源费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直至查封水源工程。
3、对不符合取水许可申请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4、对于已经倒闭停产、停业或停止取水的取用水户,依法核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水务局水资办:0315-5098022;8287979
区行政审批中心水务局窗口:0315-8282492
区水务局网站:http://www.fnwater.gov.cn
水务局水资办邮箱:fns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