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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卡
③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的规定)
一、不需要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况
1、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2、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3、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水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4、其它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
5、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审查申请;
2、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4、审查单位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时限: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报有关单位。审查机关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权限
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下),其报告书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需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其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包括的内容。
1、
建设项目概况;
2、
取水水源论证;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4、
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5、
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6、其他项目。
六、编制要求,由拥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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